采挖3株蕙兰被判3年 合理吗?

爱蕙兰发表于2017年04月23日20:56:39 | 新闻资讯 | 标签(tags):蕙兰 保护植物

近日,河南农民在自家农田附近山坡上采挖3株兰草被判刑一案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由于目前该案情公布的细节信息量较少,引发了多方关注和猜测,各方说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上海辰山植物园科普宣传部工作人员日前就此案受邀为东方卫视、环球时报、澎湃新闻解读舆情,提出了客观独到的见解和思路,引导公众理性看待该热点事件。

蕙兰到底为何方神物?为何采挖3株就判刑3年?关于蕙兰的保护级别究竟如何评定的?采挖兰草居然判了3年有期徒刑是否太严重了?这些都是目前舆论最为关注的问题。

蕙兰

蕙兰究竟是何方神物?

首先,蕙兰(Cymbidium faberi)系兰科兰属中的一员,在观赏兰花中并不算稀少的种类,野外分布也十分广泛,在我国多个省市(南方为主)均有分布记载,喜生于湿润但排水良好的透光林下环境,开花时一茎多花,花色黄绿,素雅清香,自古以来便被文人雅士移入庭院或居室内栽培玩赏,同春兰、建兰、寒兰、墨兰等一同属于常见栽培的国兰。但由于长久以来国人对兰草的过分追求和喜爱,野生资源在缺少监管的地区不断被盗挖,使得兰属资源日益稀少。

另外,蕙兰等兰科植物自然更新速率较慢,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很高,它们大多原生在环境较好的热带或温带的森林里,高度适应昆虫传粉。因此,环境一旦变化,平衡一旦被打破,它们就很难生存下去。目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也使得野生兰花赖以生存的野生环境大量丧失,加剧了兰属资源的枯竭,甚至有区域性灭绝的风险。蕙兰在我国历史上虽分布广泛,但是现在想要在野外发现它,已经是比较困难的事情了。

蕙兰的保护地位究竟是几级?

目前,我国关于蕙兰保护级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目前所依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只颁布了第一批,很遗憾蕙兰并不在其中,所幸的是,第二批尚未颁布的名录中却有蕙兰的一席之地。但是第二批名录自1999年拟定后至今尚未正式批准和公布,仍旧以讨论稿的形式存在。

此外,中国早在1980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俗称华盛顿公约(CITES),该公约用于管制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并制定了一个濒危物种名录,分成三项附录(Appendix I-III)。所幸的是,蕙兰被列入了附录二物种名录。根据我国对于动植物保护的司法解释,附录二物种的保护地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简称“国二”)。

中国早在1980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俗称华盛顿公约(CITES)

此案处罚依据是什么?

我国目前对于非法采伐野生保护植物的处罚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是,问题在于我们国家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只认可我国林业局颁布,并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上的物种,不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挂钩。

然而,除了国家及国际层面的保护法,此事件中涉及的事发地——河南省早在2003年便发布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一条便清楚地写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已被纳入河南省的重点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在植物保护方面,河南省的这个地方法规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并与国际接轨!

河南省早在2003年便发布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一条便清楚地写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已被纳入河南省的重点保护范围!

结论

综上,目前我国对于破坏野生保护植物的处罚规定是十分明确的,该案件中秦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及3000元罚金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但主要问题就是蕙兰的保护地位目前尚不明确,虽保护地位等同于“国二”物种,但缺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明文支持。在这里,我们也想呼吁一下“国二”名录赶紧颁布吧!

点评:若不知,改轻判;明知故犯,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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